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濮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亮,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092819**********,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县**乡****职工,户籍所在地:**县**镇,现住**县**镇**路**号*排*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濮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亮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年**月**日**时**分许,被不起诉人高某亮酒后驾驶豫******号小型普通客车,自**县**乡**村沿**路行驶至**乡**院门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高某亮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116.05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查获证明、前科证明、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立案决定书、刘*正抓获证明、**县**派出所情况说明、移动通话记录、**派出所证明、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手机微信照片等;
2.被告人高某亮供述与辩解;
3.证人王*军、王*峰证言;
4.鉴定意见:大名县中医院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
5.视听资料:光盘七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亮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高某亮向公安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属立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高某亮自愿认罪认罚,社会危害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亮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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