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霸州市院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11984********,汉族,群众,中专文化,现任廊坊市****局**分局科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镇,现住霸州市**路******园小区*号楼*单元***室。2015年2月12日因犯玩忽职守罪被霸州市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2019年9月17日因涉嫌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在霸州市南孟镇通过微信从一名微信号“Jian********”的人手里以400元的价格购买象牙珠串一条;通过淘宝名为“猛犸** 威X:mm****”店铺以2000元的价格购买象牙观音吊坠一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科学委员会鉴定该两件制品为象科现生物种牙制品。案发后,赃物已追缴。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所购买的现生象牙制品数量较少且已被收缴,犯罪情节轻微,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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