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沧县院公诉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021971********,汉族,中专文化,群众,职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楼。2020年10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14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酒后驾驶**“现代”牌小型轿车在沧县**路段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沧州**中心鉴定:高某某静脉血乙醇成分含量为87.35mg/100ml 。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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