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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622923197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系永靖县**学区教师,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永靖县******号,住永靖县********单元**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永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永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0时05分许,犯罪嫌疑人魁某某醉酒后驾驶甘NF****号小型轿车,从永靖县**镇**村出发,沿折达公路向永靖县县城方向行驶,行驶至永靖县刘家峡镇彩虹桥桥北路段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8.4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某、党某某等三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壹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被不起诉人魁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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