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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魏万叶)(公开版)_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竞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421973********,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保定市蠡县**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乡**村**区**号,现住址:保定市蠡县**小区**单元**室。2020年4月25日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6日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4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酒后驾驶福特轿车(牌照冀F*****)行至保定市**路与**大街交叉口与一辆长城轿车(牌照冀F*****)发生交通事故,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通过滴滴约车找到被不起诉人田某某,两人商议,由田某某冒充肇事司机,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保费1495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刘某某、雷某某、杨某某证言;辩认笔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调查报告、赔款收据、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魏某某转款记录;保险公司谅解书等。

本院认为,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系初犯、偶犯,案发前已将保费全额退还给保险公司,并取得对方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落实少捕慎诉的司法理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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