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兵石市检刑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魏**,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省**县,住石河子市**小区**栋**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日14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魏**进入石河子市**小区******服饰商场****店内,趁被害人赵**不注意,将其店内衣架上的一件********服饰外套盗走。经石河子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涉案物品价值2600元。涉案物品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犯罪的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且系初犯,无前科,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第八师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