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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魏学宝)(公开版)_奇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奇检一部刑不诉〔2021〕3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新疆奇台县****村,住奇台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奇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奇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 年8月,奇台县东湾镇墒户村1组将耕地集体流转给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签订合同时约定由魏某某给墒户村1组修建一座蓄水塘坝用于耕地灌溉,墒户村1组支部书记罗某某、村民代表刘某某、李某某等人给魏某某指定了修建塘坝的地点。之后,魏某某安排李某施工过程中,将挖出的部分砂石料用于修建坝墙,因多出的砂石料无法拉运,魏某某让李某按照墒户村1组指定塘坝修建地点时的商定,将多出的砂石料堆放在塘坝坝墙西边空地上,当时空地上生长着一些灌木,树种为锦鸡儿和野蔷薇。魏某某修建塘坝堆放砂石料时,未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经鉴定,魏某某修建塘坝堆放砂石料占用林地面积20.1亩,地类为灌木林地,林地类型为防护林地,林地内原有植被严重毁坏,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被传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恢复植被。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缴纳罚款、恢复植被的情节,系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奇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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