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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魏守涛)(公开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利检检一刑不诉〔2020〕Z125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利辛县********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6日22时10分,魏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利辛县巩店街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109.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等书证;魏某某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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