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利检检一刑不诉〔2020〕Z125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利辛县**镇**村**庙**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6日22时10分,魏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利辛县巩店街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109.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等书证;魏某某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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