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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魏宪坡)(公开版)_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湛检三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自称,以下均称魏某某),男,年龄不低于20.5岁(鉴定结果),出生年月不详,身份证号码不详,户籍地南阳市西峡县(自称),其他信息均不详。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轻工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轻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10月20日延长羁押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3日4时许,魏某某在他人指使下溜进新华路与东风路交叉口附近的冰河世纪网吧,趁网管赵某某睡觉时,将赵某某放在桌子上的小米MIX3手机盗走,后和同伙一起将该手机变卖,魏某某分得赃款20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179元,魏某某年龄不低于20.5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魏某某自幼外出流浪,没有接受过正常的家庭、学校教育,辨别是非、对错的能力较低,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予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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