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旅检公诉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工作,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街道**小区**号**号(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乾安县**乡**村)。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4日释放;同日经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被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口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17时03分许,被不起诉人魏某某超速驾驶辽B****6号小型轿车沿大连市旅顺口区兴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与**路路口附近超车时,与同向前方左转的被害人温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此事故致温某某受伤,两车受损。温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后于2019年9月16日死亡。经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旅顺大队认定,魏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温某某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魏某某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较小、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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