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濮华检二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83年9月2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619830922****,汉族,小学毕业,濮阳市正泰鑫高温炉料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范县公安局龙王庄派出所,住濮阳市香榭里13号楼2单元****。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5月26日被濮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公安局建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4日、2018年5月16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在担任濮阳市正泰鑫高温炉料有限公司***期间,在无真实货物购销的情况下,先后通过他人购买石家庄馁突商贸有限公司、青岛福道哲贸易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3份,价税共计1214107.22元,税额198600.78元,后全部用于其经营的濮阳市正泰鑫高温炉有限公司抵扣税款。案发前,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将所欠税款及滞纳金全部补缴。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于2020年5月26日向濮阳市公安局建设分局投案。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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