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城院二部刑不诉〔2020〕Z50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10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街**村**号,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22时51分许,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酒后驾驶蒙H*****号黑色路虎牌小型越野客车沿呼和浩特市东影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新华东街交汇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被不起诉人魏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8.2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的实施细则和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关于办理“醉驾”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作不起诉处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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