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一部刑不诉〔2020〕1691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住浙江省桐乡市**街道**大厦**室(户籍地浙江省乐清市**街道**村)。因本案,于2020年9月3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下午1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魏某某与被害人何某某在桐乡市**街道**路**号**超市门口因婚前债务问题产生纠纷,后两人因口角发生肢体冲突。期间,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用拳头殴打被害人何某某,致其面部受伤。2020年8月30日,经浙江省桐乡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何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法或免于刑事处罚,理由如下:1、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2、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3.被不起诉人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桐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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