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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魏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沧县院公诉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1197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沧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17日13时许,在沧县**镇**村**枣业院内,魏某某与史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引发打斗,期间魏某某持铁棍将史某某打伤,致其左肱骨中段骨折。经鉴定,史某某之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沧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31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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