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凤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041963********,汉族,高中毕业,新乡市**钙业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镇**村**组**排**号,现住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镇**村**号。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0月5日被新乡市公安局耿黄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耿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7日补查重报。2020年8月17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在担任新乡市**钙业有限公司**期间,于2018年3月至5月,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曹某某(另案处理)接受郑州**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税额共计178791.93元,接受郑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税额共计137080.03元。上述发票全部经认证后抵扣。
发案后,新乡市**钙业有限公司将上述税款补缴。
2019年10 月5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2020年6月12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免冠正面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记账凭证、入库单、河南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明细分类账、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王某某)、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付款凭证、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免于起诉申请、证明(新乡市**钙业有限公司出具)、营业执照、信用证书、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爱心单位荣誉证书、新乡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关于新乡市**钙业有限公司管控期间保民生项目暂时生产的批复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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