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公诉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7271987********,汉族,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义县,现住义县**小区**号楼**单元**楼**。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不予批准逮捕,于同日被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0时15分许,在义县义州镇迎宾路瑞和华庭小区14号楼与15号楼北侧停车位,魏某某因“其妻子杨某某与马某某谈过恋爱”一事产生报复心理后,魏某某酒后将马某某住宅的一扇防盗门砸坏,后又马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黑色汉兰达牌轿车(未挂牌照)的一块前挡风玻璃、一个左侧A柱、两侧倒车镜、两扇左右前侧车门、一块左侧叶子板损坏。经义县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中心价格认定调节股出具的价格认定报告书中的价格认定结论,马某某所有的黑色汉兰达牌吉普车的损失价格及防盗门损失价格为人民币569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魏某某被传唤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嫌疑人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魏某某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魏某某系初犯,无犯罪前科。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义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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