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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魏淑娴)(公开版)_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魏**,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9********004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麟游县九成宫镇**街**号楼**室,住陕西省宝鸡市麟游县九成宫镇**街**号楼**室,联系电话1739****9。2020年8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咸新区公安局秦汉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西咸新区公安局秦汉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魏**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犯罪嫌疑人郭**、罗**、魏**窃取他人车辆车用电瓶总价值6601元,其中:犯罪嫌疑人郭**、罗**涉案价值6601元,犯罪嫌疑人魏**涉案价值3866元。犯罪嫌疑人郭**、罗**、魏**作案后,三人多次将所盗电瓶销赃于在秦汉新城周陵街道**村经营废品收购的王**,犯罪嫌疑人王**涉案价值5061元。犯罪嫌疑人罗**两次将所盗的20块电瓶销赃于在陕西省乾县大墙乡**村**组经营废品收购的田**,犯罪嫌疑人田**涉案价值311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参与盗窃的物品价值为3866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在犯罪过程中属于跟随犯罪嫌疑人郭**、罗**一起前往,并未实施盗窃行为,系从犯。因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对魏**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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