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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魏继花)_庄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庄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庄检公诉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女, 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7261970********,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地甘肃省庄浪县,住址庄浪县**镇***村*社*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9日被庄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6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庄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3月,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在其长子王某某家清理家具时,在杂物房内旧面柜下发现1支其前夫王某甲(已于1999年去世)放置的土猎枪,后将该枪转移藏匿。2020年9月18日,庄浪县公安局韩店派出所民警在魏某某家麦场内草垛里查获该土猎枪。经甘肃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土猎枪为前装式火药枪,以火药燃烧为发射动力,认定为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土猎枪1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归案情况说明、鉴定委托书,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魏某某决定不起诉。

随案移送的扣押物品土猎枪1支退回庄浪县公安局。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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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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