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绿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6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派出所管内,现住长春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饮酒后驾驶吉A*****号捷达牌小型轿车,沿长春市绿园区解放花园小区内部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小区西门时,被执勤的交警查获。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魏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2.5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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