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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魏连成)(公开版)_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府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魏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31966********,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陕西省***,住陕西省西安市****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29日被府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府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8日17时,魏某某酒后驾驶陕**宝马牌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行驶至府谷县盐沟农商银行附近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魏某某的血样进行血醇浓度检验,结果为:83.3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刚达到醉驾标准,系坦白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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