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府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8日17时,魏某某酒后驾驶陕**宝马牌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行驶至府谷县盐沟农商银行附近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魏某某的血样进行血醇浓度检验,结果为:83.3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刚达到醉驾标准,系坦白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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