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11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虞城县,住虞城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2020年6月16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驾驶豫NG****牵引豫NJ****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本市工业路自西向东行驶,至工业路与解放路交叉口处时,与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赵某某的两轮电动车相撞,致其当场死亡。经鉴定,赵某某符合车祸致肢体解离死亡。经认定,魏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对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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