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9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甘肃省临夏县人,住临夏县**镇**村**社**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被永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永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8日晚,被不起诉人鲁某某与他人饮酒。9日9时许,鲁某某驾驶甘N7****号小型面包车从永靖县城北新村出发,行驶至永靖县三塬镇下塬村水果摊路段时被永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68mg/100ml。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机动车行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等;
2.证人鲁*甲、鲁*乙证言;
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检查、勘验等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其行为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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