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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鲁某)(公开版)_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一部刑不诉〔2020〕118号

被不起诉人鲁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住**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余干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余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鲁某涉嫌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游某某(另案处理)将其在黄金埠镇财富广场盗得一辆绿色电动三轮车的电瓶和在鹰潭辖区多次盗得的30余辆电动车的车瓶,全部转卖给了被不起诉人鲁某。鲁某明知游某某的电瓶系盗窃所得,仍以每个小瓶45元、每个大电瓶60元的价格收购。鲁某分总共花费6670元人民币收购游某某所盗窃的电瓶,共计一百二十余个,涉及电动车30余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鲁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是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鲁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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