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庆迎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鲍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408031974********,高中文化程度,销售员,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民居**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路**号**栋**室)。2012年因赌博被安庆市大观区集贤路派出所行政处罚罚款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28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1时,犯罪嫌疑人鲍某某酒后驾驶皖H****9号小型客车,沿安庆市迎江区华中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任店小区门口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鲍某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18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当事人及车辆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呼气酒精记录单、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
2.犯罪嫌疑人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4.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鲍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鲍某某在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鲍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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