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检生态刑不诉〔2021〕Z4号
被不起诉人鲍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782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武夷山市**乡**村**路**号,现住福建省武夷山市火车站**街**楼**室。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6年8月9日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7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1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人鲍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12月5日退回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补充侦查,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于2016年11月21日、2020年12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2021年1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6月30日上午6时许,彭某某(已判决)打电话给刘某甲相约一起狩猎,而后驾车到武夷山市**乡**村**街**号刘某甲家中,从一楼楼梯下取出一支枪和数发子弹,枪支和子弹均是刘某乙(刘某甲胞兄,2016年4月过世)所有。而后彭某某打电话给被不起诉人鲍某某,相约一起狩猎。彭某某和刘某甲驾车到武夷山火车站附近与鲍某某会和之后,鲍某某驾驶其车牌号为闽H*****越野车与彭某某、刘某甲驱车从武夷山行至建阳。到南平市建阳区崇雒乡崇雒村路口,彭某某使用携带的枪支打下八只鸟,刘某甲负责下车捡被打下的猎物。车离开崇雒村时,被民警拦下检查,猎获的八只鸟、狩猎使用的枪支以及剩余的十七发子弹均被查获。经南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狩猎使用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经南平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站鉴定,被捕获的八只鸟类中有七只雉鸡,属于福建省一般保护野生动物;一只牛背鹭,属于福建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2016年8月9日,被不起诉人鲍某某主动到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将口森林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同案人供述,书证、鉴定文书等证据证实,被不起诉人鲍某某亦供认在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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