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鲍某某)(公开版)_万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鲍某甲,男,********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362331********2116,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住万年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1月5日被万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鲍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日早上6时许,被不起诉人鲍某甲的妻子吴某甲因听说其侄子被害人鲍某乙曾经说过她的坏话,便来到鲍某乙家的禾基处找鲍某乙理论,鲍某乙不承认,吴某甲就用充作拐杖的木棍朝鲍某乙的腿上打去,将木棍打断,鲍某乙的妻子陈某某和鲍某甲的儿子鲍某丙看见后便上前相互拉扯,鲍某甲拿着一根竹篙要打鲍某乙,被鲍某乙抢掉扔在地上,鲍某甲又从地上捡起吴某甲打断的棍子朝着鲍某乙的手部和肩膀打了几下,导致鲍某乙的手部受伤。之后双方被旁人拉开,陈某某打电话报了警。

经鉴定,被害人鲍某乙右手第1掌骨基底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鲍某甲对被害人鲍某乙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不起诉人鲍某甲常住人口详细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前科劣迹情况证明、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万年县**医院疾病证明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鲍某丙、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鲍某乙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鲍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报警录音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鲍某甲持木棍将被害人鲍某乙手部打伤致轻伤二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系亲属之间因生活琐事而引发,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鲍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对被害人鲍某乙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结合被不起诉人鲍某甲年纪达75周岁以上,患有脑梗死、高血压3级、2型糖尿病、阿尔茨海默病等多种疾病,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着对亲属之间的纠纷以化解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鲍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万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