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丽莲检二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鲍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21979********,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镇**村**号,现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村**号**室。因其负责主管的丽水市**娱乐会所对发生在经营场所内的毒品违法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于2011年3月28日被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行政处罚。因本案,于2020年9月14日被丽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丽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鲍某某饮酒后驾驶浙G2L****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丽水市莲都区丽阳街与紫金路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37mg/100ml,后经丽水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鲍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6mg/100ml。
上述事实有经审查的书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综合全案,被不起诉人鲍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法定刑为拘役,且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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