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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鲜某某危险驾驶案)_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阆检一部刑不诉〔2020〕637号

被不起诉人鲜某某,曾用名鲜某甲、鲜某乙,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8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阆中市,无业,住本市江南街道办事处**村**组**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阆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9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鲜某某饮酒后,驾驶川R*****别克小型轿车搭乘其妻安某某,从本市华胥路丽都小区租住处前往江南镇街道办事处奎星楼村街,掉头行驶至丽都小区对面阆中市教科局门口外道路时,与安某某发生口角,遂停车相互抓扯。路过此处的群众见状报警,鲜某某被民警现场查获。经绵阳维益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鲜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3mg/100ml。

本院认为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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