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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麦麦提伊敏·麦合木提)(公开版)_和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和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和田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麦某某,男性,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22119XXXX,维吾尔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和田县,住新疆和田县XXXX乡XXXX村222号,无前科。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9月13日被和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左热古丽·亚合亚,和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和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麦某某2020年9月12日 21时58份在和田县XXXX乡XXXX村委会门口,盗窃麦某某停在XX乡XXXX村委会门口的价值为2100元的红色两轮电动车并把偷走的电动车送给布扎克乡阿鲁艾日克村的努某某。破案后损失已追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麦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所偷得摩托车价值为2100元,赃物已退还;具有坦白情节,犯罪后如实交待罪行,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并签了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麦某某(相对)不起诉。

和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1.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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