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麻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41981********,满族,大学文化,系吉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吉林市**区**派出所**区**号,住吉林市**区**大街**小区**楼**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吉林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麻某某于2020年2月25日23时40分左右,饮酒后驾驶吉A****1号宝来牌小型客车沿长江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恒山东路路口南侧50米,与同车道许某某驾驶的吉B****2号车发生追尾相撞,后又与停在停车位的高某某驾驶的吉B****5号车相撞,事故造成三方车损。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麻某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2.33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
本院认为,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和解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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