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一部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21988********,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司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兴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7日14时9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其停放在兴国县杰村乡含田村林某某诊所门口的赣******轻型自卸货车倒车欲进入华杰公路。黄某某倒车过程中遇李某某驾驶赣******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华杰公路由江背镇华坪村往杰村乡杰村村方向行驶至此路段,由于黄某某驾车时对路面动态注意不够且未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致使赣******轻型自卸货车车厢尾部与李某某戴的安全头盔相接触,李某某连人带车倒地,造成赣******普通二轮摩托车损坏,李某某经医院抢救于2020年10月19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拨打了急救电话,接到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后能主动归案。
经调解,2020年10月17日,黄某某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一致意见,黄某某赔偿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05万元。11月10日,黄某某支付35万元,被害人亲属出具书面谅解意见。其余款项已由保险公司支付到位。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民事赔偿已全部到位,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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