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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黄某某)(公开版)_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雄县检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81982********,满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保定市雄县****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中候审。

本案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8时许,在雄县米黄庄村小程薯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和被害人樊某某因工作琐事发生口角,引发肢体冲突,黄某某用拳头殴打樊某某面部致使樊连超受伤。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樊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樊某某,己取得樊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犯罪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认定为自首;其认罪认罚,自愿签署具结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获得谅解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北省人民检察院雄安新区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雄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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