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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黄保军)(公开版)_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达川检侦监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1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达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达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1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浙******号小型轿车(载刘某某、杜某某)从达州市达川区城区往麻柳镇方向行驶。即日12时20分,该车行驶至达川区明月江街道办事处新学村二组路段时,车身部分驶入道路左侧,与相对方向由李某某驾驶的川******号小型普通客车(载王某某、师某某、皮某某)相撞,造成本人以及刘某某、杜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师某某、皮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积极抢救伤者,立即让他人拨打报警电话,并在原地等待交警处理。当日,刘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20年04月26日,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本次事故次要责任;乘客刘某某、杜某某、王某某、师某某、皮某某无责任。另查明,2020年5月7日,黄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23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解除。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达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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