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范检一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26199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河南**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河南省濮阳市范县**镇,现住范县**小区**号楼**单元**楼东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去取自己于当日早上放置在范县新区公安局交警大队院内的自行车时,发现自行车丢失,随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将他人放置在车棚内已上锁的黑色捷安特牌山地车推走,后经价格中心鉴定,该山地车价值45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偶犯、初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并自愿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濮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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