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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黄兴忠)(公开版)_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广信检公诉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68年6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1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住上饶市广信区***镇**村***附*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上饶市广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上饶市广信区公安局逮捕。2019年9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上饶市广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1日16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持B2证驾驶赣E06617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从上饶市信州区驶往上饶市广信区枫岭头镇方向,途经上饶广信区三清山大道与武夷山大道路口路段向右变道行驶时,与同向右侧后方由朱某某驾驶并搭乘王某某的赣EB30205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朱某某手部受伤、王某某当场死亡及EB30205二轮电动车左侧车身受损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黄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黄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2020611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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