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黄兴)(公开版)_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永检二部刑不诉〔2020〕45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9261990********,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湖北省咸丰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永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永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5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浙C*****号小型面包车途经永嘉县**镇**大道时,与被害人钱某某驾驶的拖拉机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理化检验,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6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8月27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家属与被害人钱某某就事故赔偿达成调解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副本)、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认定书、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查询结果单、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查询结果单、和解协议、谅解书;

2.证人证言:证人向某某的证言、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钱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温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处酒驾录制的视频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