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一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81********,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住会宁县**镇**村**社**号,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到会宁县**汽贸公司维护车辆,因黄某甲的驾驶证被吊销,黄某甲让会宁县**汽贸公司负责人黄某乙给自己办理一个假驾驶证,黄某乙便在网上给黄某甲购买了一本假驾驶证。案发后,黄某甲将该驾驶证上交于会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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