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细检公诉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11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现住阜新市细河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阜新市公安局开发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新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初至2019年5月28日期间,被不起诉人黄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多次非法经营烟草制品,三年内,曾因非法经营无标志的外国卷烟,先后4次受到阜新市烟草专卖局的行政处罚。2019年5月28日,被不起诉人黄某又在阜新市开发区富海宜居非法经营无标志的外国烟卷265条,被阜新市烟草专卖局查获,涉案价值人民币30135.80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定罪处罚。鉴于被不起诉人黄某主动投案自首,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67条之规定,认罪态度较好,且主动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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