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雄县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2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任丘市苟各庄镇**村,群众,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周贺林,雄县惠通律师所律师。
本案由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冀J*****的小型汽车,行驶至请河堤路与雄州路交叉口,被民警当场查获。经保定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92.4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酒精含量没有过分高于立案标准、系酒驾初犯等从轻处罚情节,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等加重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