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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黄卫达)(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武检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21971********,壮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南宁市武鸣区**镇**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甲酒后驾驶电动车路过南宁市武鸣区**镇**村**87-1号被害人黄某乙家住宅大门时,因黄某乙家养的狗对其吼叫,便停车用石头去砸狗,二人因此引发争执继而发生肢体冲突,黄某甲用拳头殴打黄某乙头部和面部,黄某乙则持西瓜刀将黄某甲头部和手部砍伤。经鉴定,黄某乙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黄某甲与黄某乙达成和解协议,取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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