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鼎检刑一部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8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常德**学院教师,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小区**栋**。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鼎城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鼎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退回鼎城公安局补充侦查,鼎城公安局于当月2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以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为卖掉自己长沙市岳麓区梅溪湖青秀和园的限售房,在刘某某(已起诉)提议下合谋通过捏造虚假民间借贷关系走“法拍房”程序卖房。之后刘某某安排胡某某(未到案)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通过签假借贷合同、通过贺某某(已起诉)等人过流水、签收条等方式捏造了虚假的民间借贷关系,通过谢某某(已起诉)对接于2019年8月26日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胡某某诉黄某某70万的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待调解书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限售房进入法院拍卖程序。最终该限售房以141.8万被拍卖成交(实际购买人为刘某某)。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行为,但系从犯,且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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