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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黄山)(公开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XXX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XX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黄X,男性,1979年10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2519XXXXXXXXXX,X族,中专学历,新疆XX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副总兼项目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新疆XX县XX街XX号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现住XX县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XX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2月22日被XX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XX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02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黄X酒后驾驶一辆新FBXXXX小型轿车从XX县XX区出发,沿XX湾路由西向北行驶至XX县XX号XXX路段时,被XX县XX号XXX附近路段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黄X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X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且未造成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XX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0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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