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2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新邵县**镇**社区居委会**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7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9日20时51分许,犯罪嫌疑人黄某某酒后驾驶湘E52M**小型轿车,从新邵县**镇**路驶往**镇**,途经新邵县**镇**路与**路交岔口100米处,被交警当场查获。现场酒精浓度呼吸检测,血液酒精浓度为84.2mg/100ml。经娄底市湘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强制措施凭证,黄某某驾驶的湘E52M**小型轿车;
2. 到案经过、现场照片、酒精测试检测结果、血液提取登记表、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车辆信息、驾驶证查询结果单、户籍资料等书证;
3.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因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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