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濉检检二刑不诉〔2020〕94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镇**村**庄**队**号,2020年6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某某,安徽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2020年3月间,被害人周某某、孙某甲、孙某乙、卢某某四人,在**驾校先后跟随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练习驾考科目三。练车期间,黄某某对周某某、孙某甲、孙某乙、卢某某四人谎称,可以通过找“后台”、买“保险”、买“线路”帮助他们通过科目三考试。四人信以为真,先后通过微信转账交付黄某某共计5100元。黄某某收取钱款后,并未协调关系帮助四人通过科目三考试,而是将所收钱款用于日常开销。
上述事实,有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赃、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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