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弋检一部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21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芜湖市镜湖区**街道**村**村**小区**幢**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0日被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2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芜湖市弋江区**路**路段处,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悔罪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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