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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黄振利)(公开版)_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兖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821981********,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住济宁市兖州区**学校新华印刷厂,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王家塔煤矿工人。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8月,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兖州支行办理信用卡一张。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期间,黄某某在别人帮助下,多次恶意透支该信用卡,套现金额54404.44元,经银行多次催收不予偿还。2019年12月3日至6日,黄某某偿还银行60229.92元,工商银行兖州支行出具了黄某某信用卡交易清单。

2019年12月3日,黄某某到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第一,犯罪数额较大,但在提起公诉前已经全部归还了银行欠款,银行已经出具证明;第二,黄某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无社会危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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