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经检一部刑不诉〔2020〕90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9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江西省赣江新区**城市展厅保安部工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街**号**区**栋**号**室,居住地同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下午3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在位于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城市展厅因工作原因与被害人黄某乙发生口角,进而打了黄某乙鼻子一拳致其双侧鼻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黄某乙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7月21日,黄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其谅解,且无前科劣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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