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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黄文青)(公开版)_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检二部刑不诉〔2020〕Z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8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住惠来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惠来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6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1日被惠来县公安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惠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黄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凌晨3时许,同案人彭某某开一辆共享单车至惠来县***面前路段,将方某某停放在水果店门口的一辆载货三轮摩托车电线拔出后接通点火线,启动该辆摩托车并逃离现场。当天上午9时许,彭某某以8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案后,该车己被追回发还方某某。

经惠来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方某某被盗华鹰牌三轮摩托车认定价格为3300元。

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购买三轮摩托车为自用,且三轮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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