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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黄早连)(公开版)_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弋检一部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性,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61964********,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住弋阳县**乡**村**村。2020年9月29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弋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由弋阳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当日被弋阳县公安局取保侯审。2021年1月4日,被弋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弋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开始,谭某某(已起诉)在弋阳县**镇**路一出租屋内,容留张某某、韦某二人卖淫,谭某某提供卖淫场所,卖淫女每卖淫一次,谭某某收取抽成10元。谭某某共获利1000余元。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作为谭永兴的女朋友,在明知谭某某容留他人卖淫的情况下,为卖淫女提供做饭、打扫卫生,看门等帮助行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明知他人容留卖淫而提供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构成容留卖淫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依法做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弋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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