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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黄春国)(公开版)_塔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塔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塔城市检一部刑不诉〔2021〕17号

被不起诉人黄XX,男性,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新疆塔城市XX边境派出所,住新疆塔城市XX小区X号楼X单元XX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塔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1月27日取保候审。

本案塔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黄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1日晚上9时许,被不起诉人黄XX在银座酒店与杨X、李X等人吃饭,期间饮酒。次日04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黄XX打车来到富康路XX号,驾驶停放在平房门口的新XX号小型越野客车由塔城市富康路行驶至塔城市长青南路附近被执勤民警当场发现。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黄XX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mg/100ml。后经抽血检测,鉴定意见为:黄XX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7.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XX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塔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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